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6132号“航通心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84号
申请人:航通精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132号“航通心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合理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商标的可识别性,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以初审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实物照片、相关合同和发票、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心脑”,指定使用在“水(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