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煎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16644号“莲花煎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80号

       

      申请人:厦门蟹甲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6644号“莲花煎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933号“莲花 LOTUS 及图”商标、第4548020号“莲花”商标、第8238417号“莲花温泉”商标、第4177588号“莲花公园”商标、第11566285号“莲花博览园 LOTUS EXPOSITIO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二与2019年3月20日注册期满,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列举含有“莲花”文字的商标成功注册案例,恳请考虑审查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与2019年3月20日注册期满,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都含有文字“莲花”,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餐馆;助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