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711号“POWERED BY IMFLUX
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91号
申请人:IMFLUX,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711号“POWERED BY IMFLUX 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8493号“育港POWER及图”商标、第16439940号“influx”商标、第17569684号“ifflux”商标、第4577709号“POWER及图”商标、第9173963号“POWERED by MEDIATEK及图”商标、第3605503号“POWER及图”商标、第6934456号“POWER及图”商标、第4395238号“Power”商标、第18035367号“POWER及图”商标、第10683711号“POWER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和第40、42类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480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WERED BY IMFLUX 4.0”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POWER”、引证商标二文字“influx”、引证商标三文字“ifflu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过程控制软件;机器控制软件和硬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第40类复审商品上获准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WERED BY IMFLUX 4.0”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POWERED by MEDIATEK”、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POWER”、引证商标八文字“Power”、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POWER”、引证商标十独立识别文字“POW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模具设计;计量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数据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用于设计及制造无线电通讯装置(包括行动电话)集成电路使用的技术研究咨询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有关电厂的工程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测量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