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811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89号 - 申请人:成都猫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81134号“猫研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89号

       

      申请人:成都猫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芸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1134号“猫研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智力成果,经过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及辨识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查询到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获准注册商标,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6038号“猫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抢注商标,申请人已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猫研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猫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兽医用诊断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动物用护肤药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动物用维生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猫研所”,使用在指定的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兽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用途、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