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饭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713190号“百家饭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乐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点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13190号“百家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7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7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并已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于复审期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票据;
           2、复审商标相关宣传推广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装加工合同及发票;
           2、宣传订货单合同及发票;
           3、易拉宝视频及照片;
           4、礼品包装袋发票;
           5、微信小程序服务合同;
           6、广告制作费用发票;
           7、包装袋实物; 
           8、同城招商广告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上,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12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的显示的网络创建合同及收据,在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相关宣传推广证据缺乏时间要素,且并非使用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4、7、8并非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证据5-6的服务提供者并非申请人,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