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505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72号 - 申请人:荆门市倍净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50594号“倍净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72号

       

      申请人:荆门市倍净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0594号“倍净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具有其特殊的含义,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该服务的内容特点。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完税证明、作品登记证书、使用情况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倍净洁”构成,依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力易理解为“加倍干净整洁”,指定使用在“净化有害材料;水处理;空气净化”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另,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