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34987号“爱游天使 U IU Angel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51号
申请人:羿奡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4987号“爱游天使 U IU Angel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5928号“爱天使 及图”商标、第24263615号“爱游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信息,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图片、公司网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爱游天使”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爱天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水上乐园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摄影;游乐园服务;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