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4807号“KINDYR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托德勒•金帝•甘博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4807号“KINDYR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48号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托德勒•金帝•甘博罗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授权使用等方式,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品牌宣传材料;2、授权协议、授权书;3、教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4、推广活动网页截图;5、为证明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6、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3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有关服装,玩具,教学材料和设备,书籍,印刷品,家具,游戏设备和儿童安全产品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多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或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体现在教育相关服务上,应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41类的相关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且教育服务与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行业跨度较大,一般不判为类似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