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孕妈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80262号“旺孕妈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61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80262号“旺孕妈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6724号“旺孕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被撤销。二、申请商标仅在部分商品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615634号“旺旺妈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近似,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鞋、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内衣、妇女腹带、童装”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内衣、妇女腹带、童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复审,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鞋、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