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41274号“新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44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274号“新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2749号“新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6243号“联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新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融资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古玩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古玩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