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28075号“四分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29号

       

      申请人:江苏梓叶运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8075号“四分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主设计构思,并未体现服务内容。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四分马”构成,具有四分之一马拉松的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