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877948号“EN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47号

       

      申请人:远藤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7948号“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840号“远藤 ENDO”商标、第14346167号“远藤 ENDO”商标、第14346168号“远藤 ENDO”商标、第14346169号“E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无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101052号“E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号“内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