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耶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192450号“雷耶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42号

       

      申请人:食之力(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92450号“雷耶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99382号“雷博士 LEIBOSH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以撤三字(2019)第Y01856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4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30207757号“雷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常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郝海量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