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9563522号“SKIP HO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星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563522号“SKIP 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218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由公证处公证的搜索手机淘宝商铺信息及商品信息。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上述证据之外,另有以下证据:
      2、无锡市左西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明;
      3、被申请人与无锡市左西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装购销合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体现的商标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与无锡市左西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无锡市左西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百度百科搜索页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商铺信息及商品信息(证据1)中显示商标标识为“左西”,而非本案复审商标,“SKIP HOP”标识均以印花形式体现,而非商标标识体现,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明(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证据3)因没有诸如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前述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本案中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