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26162号“一企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81号
申请人:程序鹏
委托代理人:杭州创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6162号“一企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29666号“一企视频”商标、第8730877号“企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企租”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