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91869号“GT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38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1869号“GT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一定的知晓度也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联系。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740号“G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 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解释;申请人官网简介;申请商标在各类会议展示的实际照片、会议时间及简介、申请人官网及公众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TCOM”,与引证商标“GICOM”在文字构成、字母认读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