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77660号“EMER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44号

       

      申请人:上海三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7660号“EMER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43号“EM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668号“ene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0929号“EM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42544号“EM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14258850号“EMERSON Climat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EMERCON”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外文“EMERSON”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enerco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整流器;光学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电源开关;压力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