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99505号“吕记 滴滴香LVJIDIDI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96号
申请人:吕宗耀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505号“吕记 滴滴香LVJIDIDI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7661661号“金吕记 GOLD LU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吕记”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金吕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