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76265号“HDAHY FLOW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41号
申请人:花点爱互联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265号“HDAHY FL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174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6026号“花意·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29794号“花美美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66659号“原語花兿 Fl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16285号“芳悦 flow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200793号“H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第6359893号“农科花卉 Fl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HDAHY”与引证商标六的构成外文“HD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圣诞树;植物种子;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灌木;装饰用干植物;新鲜桃;新鲜蔬菜;菌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