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814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5号 - 申请人:葫芦岛市荣鑫钼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814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5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荣鑫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81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127218号“善仁行及图”商标、第5211669号“沁河牌 QINHE及图”商标、第7670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