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道老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05637号“嚴道老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2号

       

      申请人:成都严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环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05637号“嚴道老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284755号“严道”商标、第24864718号“严道精砂”商标、第15071876号“老味傳記 lao wei zhuan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严道”,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饮料隔热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饮料隔热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