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12923号“早筛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34号
申请人:杭州依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2923号“早筛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早筛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