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26375号“龙徽海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54号
申请人:南通韵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6375号“龙徽海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体现地名“上海”,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亦可被消费者识别为“上海徽龙”,其中包含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上海”,且整体未形成区分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