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912601号“ED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75号

       

      申请人: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912601号“ED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7059号“ED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677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