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36801号“阿马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93号
申请人:徐晶晶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36801号“阿马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9463号“阿马蛋汤”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