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07883号“姚永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08号
申请人:李明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7883号“姚永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丈夫姓名,与烈士姓名相同纯属巧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夫妻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丈夫身份信息、生产车间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姚永祥”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