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44090号“read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88号
申请人:REA1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090号“read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456581号“READ_ME”商标、第15131409号“READ ME”商标、第23281732号“RED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7632332号“Read me”商标、第9281721号“REAL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产品图片、产品发布会等活动相关报道、宣传推广材料、销售情况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adme”可译为“自述文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行业内常用描述性词汇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四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动画片、护目镜、太阳镜、3D眼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光学数据介质、三维立体扫描仪、个人数字助理(PDA)、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光盘、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电子标签、智能戒指 (数据处理)、电子交互式白板、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触屏笔、交互式触屏终端、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穿戴式计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