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S STORAGE GATE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17635号“AWS STORAGE GATE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03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17635号“AWS STORAGE GATE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AWS”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392944号“AWS”商标、第8967031号“AWS”商标、第32238302号“A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且引证商标二、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云存储服务介绍、申请人官网介绍、“AWS”百度搜索页面、申请人“AWS”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关于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二、三亦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AWS”,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