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23748号“东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75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东江渔村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3748号“东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茶、茶饮料、包子、粽子商品的注册申请,故第1291741号“东江DO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676号“东江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2918号“东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22925号“东江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3082675号“东江TK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48562号“东江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和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茶、茶饮料、包子、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茶、茶饮料、包子、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