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956401号“赞标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96号
申请人:广东嘉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嘉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凤英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21956401号“赞标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赞标网”在市场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16354号“赞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其名下多达62件商标,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赞标网”商标网络推广及宣传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法律研究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157件商标,其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如“香奈贵族”、“杰克拉菲JACK&LAFFEY”、“伊莎拉菲EISALAFE”、“娇兰佰俪GULANBEAL”、“班诺吉普”、“圣六福”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法律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赞标网”商标文字构成完全一致,难谓巧合。且由申请人证据2和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15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香奈贵族”、“杰克拉菲JACK&LAFFEY”、“伊莎拉菲EISALAFE”、“娇兰佰俪GULANBEAL”、“班诺吉普”、“圣六福”等与他人在先知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难谓巧合。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