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50001号“北新阳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62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50001号“北新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和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0688号“北海阳光BEIHAI SUNSHINE及图”商标、第10128187号“北美阳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北新”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及其他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北新阳光”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