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97447号“小雨作文XIAOYU
COMPOSITION XIAOYU ZUOW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61号
申请人:北教小雨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7447号“小雨作文XIAOYU COMPOSITION XIAOYU ZU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2033号“小雨国学堂”商标、第32690291号“XIAOY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星级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且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雨作文”、英文“XIAOYUZUOWEN XIAOYU COMPOSITIO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雨作文”、英文“XIAOYUZUOWEN XIAOYU COMPOSITION”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含有按序排列的五星图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