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55270号“萬希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84号
申请人:万希泉钟表(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伟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5270号“萬希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6357号“萬希泉 MEM RIGIN及图”商标、第29239772号、第29271679号“万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上述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萬希泉”与引证商标二、三汉字“万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