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河三 POLLU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75592号“北河三 POLLU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99号

       

      申请人: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5592号“北河三 POL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2291号“pollex mobile”商标、第4452292号“pollex mobile”商标、第4452294号“pollex”商标、第4452295号“pollex”商标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