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70816号“温泉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31号
申请人:山东大唐地矿勘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0816号“温泉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685号“温博士”商标、第28859978号“温博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其仍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温泉博士”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温泉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