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居酒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92072号“可口居酒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27号

       

      申请人:潘鹰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92072号“可口居酒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85211号“爱吃可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3750号“可口斋KE KOU 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93751号“可口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