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20352号“SAM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95号

       

      申请人:香港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352号“SAM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21146448号“SAMHE”商标的拓展注册,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485738号“SAMZHE及图”商标、第9485443号“SAMZHE”商标、第28347905号“SAMZ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材料、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仅相差一个字母,文字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