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海一家 LAN HAI Y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091594号“澜海一家 LAN HAI Y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18号

       

      申请人:福州澜海一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1594号“澜海一家 LAN HAI Y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1196738号“澜海怡家”商标、第12632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