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61240号“MONTEVE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17号
申请人:深圳灵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1240号“MONTEVER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只针对复审商标在“纸、笔记本”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8428947号“Monteper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纸、笔记本”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笔记本商品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482884号“MONTEVER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个别字母存在区别,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