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88330号“BATTSYS 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11号
申请人: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8330号“BATTSYS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9122299号“B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第35773983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宣传照片、办公照片、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已决定驳回在太阳能电池、蓄电池、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电容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部分“B及图”的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