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431450号“Zero 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18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450号“Zer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7695号商标、第10092361号商标、第18075159号商标、第21464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除4220群组以外的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5238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国际注册第1424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二、三核定商品不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四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