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133268号“易达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466号
申请人:温州麦润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133268号“易达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4694209号“易购达”商标、第8772221号“易达 Essel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