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AL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509896号“CIAL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29号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9896号“CIAL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2883号“使力士 Cia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1118号“使力士 Cia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审理决定宣告无效。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4569号“犀利 CIAL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审理决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CIALIS”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CIALIS”字母构成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