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04018号“OAS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28号
申请人:欧诶西斯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018号“OAS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4635号“绿洲康 Oasi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7521号“绿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12273号“绿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05258号“绿の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33821786号“Oasisi Hol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汇中文翻译、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1月27日,现正处于商标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OASIS”可译为“绿洲”,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绿洲康”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构成文字“绿洲”含义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注射针;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热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振动按摩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气褥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是否在商标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