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70555号“糖管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29号
申请人:罗时勇
委托代理人:启祯(苏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0555号“糖管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9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