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40031号“掘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73号
申请人:掘金(北京)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0031号“掘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1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5类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可不视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