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六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967613号“李记六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37号

       

      申请人:六叔云吞(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7613号“李记六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3205号“李记六郎田鸡”商标、第26468574号“李记波叔草帽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三、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宣传和使用,并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引起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