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97591号“王运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97号

       

      申请人:上海渠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7591号“王运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王运昌”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理由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