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01641号“创客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44号
申请人:北京艺源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1641号“创客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7476号商标、第28690562号商标、第6270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相关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创客贴”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文字“创可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异议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