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968H号“HAM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41号
申请人:悍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8968H号“HA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3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产品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AMM”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HAA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